优秀律师 仲裁员 最高检民事行政咨询专家

专利代理师 北京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律师组成的专业团队

 


新闻中心News Center

潘文军律师在业内权威刊物发表浅议法定解除情形之“不能胜任”的制度架构论文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21-08-16 16:07:51   浏览:1251次

法定解除情形之“不能胜任”制度架构

潘文军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虽然均作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缺少“不能胜任”的具体统一认定标准的内容。正因该条款规定比较笼统和原则,“不能胜任”字面含义理解和适用差别较大,裁判尺度难以统一。笔者在代理大量劳争案件中发现由于用人单位对此条款的片面理解,机械套用“不能胜任”条款作为法定解除情形结果适得其反,仲裁诉讼风险增加,司法裁判结果同样出现同案不同判类比如可以定额考核销售人员以及无法核定定额文秘、管理人员两类群体,如何准确理解“不能胜任制度架构设计、是区别适用还是统一适用“不能胜任”条款,争议较大。基于此,笔者尝试通过对胜任的定义、现行多种观点标准分析,总结用人单位败诉成因,继而提出不能胜任的制度架构建议,最后将末位淘汰、严重违章与不能胜任进行对比,进一步得出自己的浅见。

关键词:不能胜任 制度架构 法定解除 末位淘汰 严重违

。。。。。。

潘文军律师根据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中出现的以劳动者不胜任为由引发大量劳动争议案件为切入点,对用人单位的败诉成因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此论文发表于2021年4月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论丛》。

 
相关链接 < 返回列表
  • 上一篇:潘文军律师受邀为北京金融管理局金融系统HR分享“民法典施行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影响”
  • 下一篇:团队负责人受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  
     

    24小时免费咨询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中关村E世界10层1021A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咨询律师 150 1025 8498

    预约委托 137 2004 4039

     
     
    服务领域

     
     
    关注我们


    官网手机版

    微信咨询

    京ICP备11025153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07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