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遗嘱继承人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法院判决书送达继承人后,继承人在判决未生效前死亡,属于遗产未分割完毕,其继承遗嘱中的财产权利按转移给其继承人,由其继承人按遗嘱内容继承。
【团队成功案例回放】
基本案情:
原告:郭X1,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军律师。被告:郭X2、郭X3
郭X1郭x2郭x3系姐弟关系,父母生前各自立下公证遗嘱将一套住房全部留给儿子郭x1。其父母先后去世,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因郭X2和郭X3以种种理由不配合办理继承公证,无法直接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郭X1只能委托律师向朝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将位于XXXXX登记于郭父名下的房产全部由其继承,郭X2、郭X3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另:公证遗嘱排除郭X1配偶的继承权,郭X1在遗嘱生效后已婚并生育一女儿小郭。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位于XXXXX登记于郭父名下的房产全部由其继承,郭X2、郭X3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判决下达后第三日,郭X1死亡,判决并未生效。郭X2和郭X3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问题:郭X1在判决未生效前死亡,其父母的遗嘱的遗产如何处理,小郭是否有权继承爷爷奶奶的房产?
专家律师解析:
关于转继承的法律规定。1.民法典的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转继承,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2.继承法若干意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本案中郭x1领取一审判决书后判决未生效前死亡,属于法律规定的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情形,其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小郭。注:因遗嘱中排除了郭x1配偶的继承权,因此案涉房产只能由小郭继承。
延伸阅读: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之间的本质区别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适用主体区别。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则可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代位人的子女,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继承权利区别。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遗产继承权,转继承人行使的只是对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为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继承时限区别。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成为被转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适用情形区别。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在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如以上案例情形,此时该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应得到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也就发生转继承。不仅在遗嘱继承中会发生转继承,并且在遗赠中也会发生受遗赠人于继承开始后在法定时间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在未实际接受遗赠财产时死亡,该受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受遗赠人应受领的遗赠财产。而代位继承只是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