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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Classic cases

④房产纠纷|爷爷遗赠给孙子北京房产因超期表示接受遗赠而转为法定继承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21-08-27 15:24:10   浏览:1152次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北京王大爷在世期间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三居室遗赠给自己的孙子小王,2019年10月王大爷去世,家人在整理王大爷生前遗物时发现公证书。小王知道后没有当回事,事隔一年主张要求其他法定继承人配合办理房产过户被拒绝而发生争议,因而产生本案诉讼。小王向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涉房产归小王个人所有。

法院判决:北京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超过法定接受遗赠的时限,视为放弃自己的接受遗赠的权利,判决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法条规定:《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关于接受遗赠的行为方式及接受遗赠时间问题。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依照该规定,遗赠的接受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单纯的沉默不作为视为放弃受遗赠,且遗赠的接受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作出。如果受遗赠人自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未作出接受的表示,即视为放弃受遗赠。

关于受遗赠人超时限接受遗赠的后果。未在知道受遗赠60日内视为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被继承人遗赠的遗产部分应依民法典第1154条的规定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关于接受遗赠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范围。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的,得依民法典第6编第4章相关规定请求遗嘱执行人向其移转遗赠标的,继承人只能继承执行遗赠后剩余的遗产。

关于丧失受遗赠权的法定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1、3款规定,受遗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受遗赠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根据以上解析再结合本案,小王在知道受遗赠时未在法定受遗赠的60日时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示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其所受遗赠财产因视为放弃受遗赠而转为法定继承财产范围,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关于民法典1133条的延伸阅读

1.受遗赠人是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在60日内没有作出明确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是视为接受遗赠还是视为放弃遗赠?

对于以上问题,民法典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32号】第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据此,在受遗赠人是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在60日内没有作出明确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应视为接受遗赠较为合理,并以此作为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的例外,这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

2.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死亡的,其继承人作出的表示接受遗赠的行为是否有效?

以上问题涉及到受遗赠权能否继承的问题,对此,民法典亦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虽然受遗赠权是一种形成权,自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一定身份专属性,通常不能转让,但根据上条规定,并不能排除受遗赠权的继承。因此,在继承开始后,根据上条规定,受遗赠人在法定的60日除斥期间死亡的,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有权利表示接受遗赠,其作出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有效,效力等同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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